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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赡养费

离婚后的赡养费安排因应双方实际情况而异,可申请配偶或子女赡养令,并按需要选择一笔过或定期付款方式。

Divorce

赡养费考虑

赡养费的裁定需综合考量双方的财务状况、婚姻存续期间的生活质素及个别情况,依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条所列各项因素作出评估。

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法庭会审视双方现有资产、收入及财务状况,双方均须披露各自的财务资料,包括日常支出及供养家庭成员的费用,以便作出公平裁决。

家庭离婚前享有的生活质素

法庭会考量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所习惯的生活水平。分居或离婚后,维持双方生计的总支出往往高于同住时,整体生活质素一般会有所调整。

身体或精神健康状况

若任何一方因身体或精神健康问题而影响自给能力,法庭在厘定赡养费时亦会将相关情况纳入考量,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离婚赡养费与家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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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赡养费申请需掌握复杂的法律条文。恒诚团队协助您厘清申请资格,制定最适切的赡养安排策略,切实保障您及子女的合法利益。

常见赡养令类型

根据个人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申请方式

「临时赡养费令」是在最终离婚判令颁布前为申请人提供临时经济支援的命令。由于离婚程序往往历时数月,临时令可确保申请人于审讯完结前获得基本生活保障。此令效力于最终判令颁布时或一方离世后终止,具体金额亦可能有别于最终裁决结果。

定期付款命令

每月按期支付的赡养安排

法庭可依据收款方的实际需要及个人状况,设定固定的定期付款安排。此令于收款方再婚或任何一方离世时自动终止,亦可因双方生活情况改变而申请修订。

保证定期付款命令

有抵押保障的定期赡养安排

当付款方存在违约风险时,法庭可颁布保证定期付款令,以付款方某项指定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确保收款方能稳定获得应得的赡养费。

整笔款额命令

一次性了结的赡养安排

整笔款额命令以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了结赡养责任,亦可分期支付。此令一旦颁布即属终局,日后不可更改,已支付款项亦不可追回,适合希望清晰了断财务关系的案件。

财产分配(或转让)命令

资产重新归属的法律安排

法庭可命令一方将其资产权益转归对方,旨在公平分配婚姻资产的资本价值。此令颁布后不可随意更改,因此在申请前应充分了解可能影响。

授产安排命令

以信托形式保障受益人利益

授产安排命令要求一方将资产转归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条款为受益人(另一方或子女)持有及管理资产。此类命令较为少见,法庭颁布前会全面审视双方收入能力、持有物业及其他资产情况。

更改授产安排命令

修订现有信托条款的申请

此命令较为罕见,适用于现有信托安排需要因应实际情况作出调整的情形。法庭在审批时会就相关信托条款进行修订或重新安排资产移交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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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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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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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ward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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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令(guardia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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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行为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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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抚养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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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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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须出席聆讯的你提供意见

离婚手续

根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离婚申请存在时间限制, 除非得到特别的法庭准许,在正常情况下,二人要在结婚最少12个月后才可以申请离婚。

离婚协议书

离婚呈请书(又称协议书)需要填写二人的个人资料,列出二人的结婚日期、现时的婚姻状况、以前居住的地址,分居日期及各人的地址。

抚养权

赡养费之目的是可以确保两方不会因为离婚而影响正常的生活,使索取赡养费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经济上的支援及保障。

中港离婚

一般而言,抚养权是指透过法庭判令授予照顾和监管子女的权力。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须负责照顾有关子女的日常生活,并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项作出决定。法庭亦可能会给予共同抚养权。

香港赡养费常见问题

以下整理了客户最常询问的赡养费相关问题,协助您在正式咨询前先行了解基本法律概念。如有个人情况需要评估,欢迎随时联络我们。

对方拖欠赡养费,可以怎样追讨?

申请人可以按照情况参考以下的方法:

判决传票

申请人可以在法庭申请判决传票。

法庭会让申请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为所有状况和欠款项等作出证明。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缴付欠款的法律程序开始时作出追讨,欠款已逾期未缴超过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绝执行付款命令。

如阁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权按照《婚姻诉讼规则》第87条发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狱。如阁下配偶重复地缺席聆讯,法庭亦有权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狱。但如付款人清缴欠款或作出相关安排,入狱判令可暂缓执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笫28条,如法庭已向赡养费付款人发出赡养费命令,而:

(i) 法庭信纳该付款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付款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及足额付款;或
(iii) 该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则法庭可命令将付款人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额将由付款人的收入来源(例如他 / 她的雇主) 付给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额作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费用。

c. 禁止令

阁下亦可单方面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在讨回债款前,禁止阁下的配偶离开香港。该命令如获授予,将送达香港入境事务处处长,如阁下的配偶企图离开香港,他 / 她将会被拒出境。

如阁下配偶经常需要出境,这程序将非常有效,因为会为他 / 她带来相当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会愿意用这种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当其他强制执行的方法无效或不适用时,阁下才应提出上述的申请。

男方可否向女方索取赡养费?

可以。二人在申请离婚和分居时,二人也有相同权利获得。

一般情况下,男方是供养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并无分别。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责任。在现实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钱较为少见。

对方有第三者,离婚可以分配多点资产吗?

很多人想著对方对自己不忠的话,法庭会偏帮著自己,令结果对自己有利。但在现实中,香港法庭的立场为中立,若果真的有严重的行为。例如,一般的通奸、殴打对方、没时间打理家庭,都不是严重的情况。

何谓「象征式赡养费」?保留后有什么用处?

如果女方于申请离婚中表明不要赡养费,却想有著打后索取费用的权利,就可以申请象征式赡养费命令。其命令是之后每一年支付一元,却在现实中不会真实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后再作更改。丈夫应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征式赡养费,日后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赡养费。从妻子的角度来看,这项象征式命令可为她带来保障,因为她索取赡养费的权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销。

离婚后是否都可以分对方一半身家?

分身家 是指在整个总资产中可以获得分成的金额,包括股票、银行储蓄等后,再按照每样项目得出的计出值。所以,申请人要协定各项资产的价值,否则将由法庭决定。

然后法庭必须考虑维持目前的财产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实际情况,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调整。在决定作出任何调整时,法庭将考虑下述所有因素:

a. 财产的拥有权 

银行户口款项的拥有权和有关款项之使用可能会引起纠纷。

如银行户口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属于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有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

如采用联名户口,表面证据上此户口内的任何款项均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某些用途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

但一般来说,使用户口内的款项购买之任何财产均属于买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联名户口内的款项去购买股票或物业并纳入自己名下,表面证据上这些财产属于他个人拥有。但如夫妇双方已将所有财产混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为联名户口款项贡献更多,法庭亦可能认为该联名户口是共同财产,而裁定丈夫从该户口提款购买的财物为夫妇双方平均拥有。

b. 每一方的栖身之处

法庭会尽可能确保每一方均有栖身之处,双方如有子女,这尤其重要。法庭亦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财产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习惯评估配偶的「合理要求」,并根据有关评估去分配资产。剩余的资产一般都会判给负责养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过,香港终审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处妻子在香港离婚时,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

在涉及大量资产的案件中,这个50/50规则,会带来重要影响。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护个人财产。

太太没有工作,对家庭经济上没有支持,我还需要给赡养费吗?

法庭会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

在一段关系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为收入来源,女方成为主要打理家中事务和照顾子女。判决不会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会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关系中,担当着不同但互补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过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对方的赡养费,直到65岁或对方再婚为止。

如何评定子女的赡养费?

a. 子女赡养费的申索类别

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权利在个案中向第二方讨子女的金钱资助。

在处理赡养费事宜中,申请人可以对法庭申请在诉讼完结前取得临时赡养费。在离婚或分居呈请及临时赡养费申请提出后,法庭可令子女获得临时经济资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证定期付款和整笔款额 

法庭亦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发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离婚暂准判令时或之后;(2) 在有关未成年人的监护诉讼期间; (3) 在监护诉讼期间。

b. 子女获得赡养费的年龄上限

根据《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0条,法庭可以就十八岁以下的子女发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证定期付款和整笔款额等之命令。

但该条例进一步列明,如有关子女现时或将会在教育机构就读,或接受某类培训,或在恰当和法庭接受的特别情况下(例如子女是残障人士),则按照现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续到十八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