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离婚专业顾问
随著港深两地往来日益频繁,跨境婚姻已十分普遍。然而两地的离婚法律制度存在根本性差异——香港依循普通法体系,中国内地则采用成文婚姻法,导致中港离婚在司法管辖认定、财产分配原则及子女抚养安排等方面均面临复杂挑战。
在港办理的离婚判决未必自动获内地认可,同样地,内地的离婚协议在香港亦可能存在执行困难。如何在两地均取得具法律效力的裁决,是中港离婚当事人最关心的核心问题。
恒诚事务所深耕中港跨境婚姻家事领域多年,深谙两地法律差异与实务操作要点。我们提供一对一的免费初步咨询,协助您评估最适切的申请策略,确保您的财产、子女抚养及赡养费等合法权益在两地均得到妥善保障。


财产分配

抚养权

中港离婚手续

中港离婚赡养费
一般而言,恒诚团队建议当事人于婚期满十二个月后再提出离婚申请。此外,当事人亦有权向法庭申请「法定分居」,其申请不受十二个月婚期的限制,同时可就赡养费、资产分配及子女抚养权等事宜作出安排,效力与正式离婚相同。

双方于香港法庭办理离婚
二人在港向法庭申请离婚,但就未有分配好内地存款、房产及财产,在内地所有财产也登记于其中一个人的名义下,被另一方私自处理二人的财产。
离婚手续
时间限制: 除了得到法庭一般的准许,在正常的情况,跟据香港婚姻诉讼条例,在婚期最少12个月后,二人方可申请离婚。
离婚协议书
离婚呈请书(又称协议书)需要填写二人的个人资料,列出二人的结婚日期、现时的婚姻状况、以前居住的地址,分居日期及各人的地址。
赡养费
赡养费之目的是可以确保两方不会因为离婚而影响正常的生活,使索取赡养费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经济上的支援及保障。
抚养权
一般而言,抚养权是指透过法庭判令授予照顾和监管子女的权力。离婚后获得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须负责照顾有关子女的日常生活,并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项作出决定。法庭亦可能会给予共同抚养权。
只要其中一方持有香港居籍、在申请前三年内惯常居于香港,或能证明与香港有密切联系,香港法院即具备司法管辖权,可受理中港离婚申请。
中港离婚代办服务范围
- 中港离婚全程代办
- 财产分配及调整
- 子女抚养权及探视安排
- 申请赡养费及相关安排
- 草拟及办理分居协议书
- 保护令及监管令申请
- 更改抚养权命令
- 非婚生子女相关事宜
- 调解双方分歧
- 无争议离婚最快5个月完成(约3个月可取得暂时离婚令)
- 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及聆讯支援
HKD$2,000起
为何选择恒诚办理中港离婚?
中港离婚涉及两地不同的法律制度,程序比一般离婚更为复杂。恒诚凭借丰富的跨境婚姻家事案件经验,提供清晰的法律分析与全程代办服务,确保您的权益在两地均得到充分保障。
每宗案件的复杂程度各有不同,争议事项越多,所需时间及成本亦相应增加。我们鼓励当事人以理性态度积极沟通,以最有效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不成功,不收费
经验丰富,客户信赖
时刻关心客户需要
以客为先,待客以诚
常见中港离婚问题
香港离婚财产调整及赡养费给付的成文法规定
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法座在婚姻资产分配和赡养费支付时,将会考虑因素包括:
(1)婚姻二人的收入能力、资产和额外的经济来源;
(2)婚姻二人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负担及责任;
(3)二人的生活水平;
(4)二人的年纪;
(5)二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
(6)二人对家族的贡献 ;
(7)因离婚导致丧失的利益。
法院需根据案件的事实,考虑以上因素而做出判决时,酌情做出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给付的判决,以达到“公平”的法律原则。
香港的离婚程式可以分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部分
(1)离婚诉讼程式,即父母二人对于会否解除二人关而进行争讼;
(2)子女安排程式,意思指父母二人为子女的监护、抚养、探望等问题作出安排;
(3)以及财产争议程式,即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或之后,法庭以附属济助命令(ancillary relief order)的方式,对婚姻财产的分配作出裁决。
中港离婚案件的一方失踪
案件一:张女是香港人,多年前与内地某男登记结婚。 现对方不知下落,而且手中没有任何对方的资料;
案件二:李男大陆人,十几年前与香港某女登记结婚,后香港女联系不上;
案件三:莫男香港人,经过中间人介绍与海南某女登记结婚,后无法联系某女。
我们在办理中港离婚案件过程中,经常会碰到各种问题,其中最多的就是一方下落不明,而且没有对方任何资料。 在种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应该查到对方的真实资讯,包括身份资讯、婚姻资讯;
其次:我们必须明白按照大陆法律,如果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逾期不到庭,法庭可以缺席判决;
最后:要选择合适的法院进行诉讼处理。 如果在大陆登记,就在婚姻注册地的法院进行立案诉讼;如果在香港结婚,在大陆诉讼必须对香港形成的结婚证书进行香港律师公证,加盖中国司法部的转递章。
对于大陆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离婚案件,香港特区政府是予以承认的,解除大陆婚姻除了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和调解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必须向当局同时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香港离婚财产分割及赡养费的给付
资产分配和赡养费支付指同一个法律问题,和离婚中在法庭按照个案的个别情况,一人将各自名下的部分财产支付于另一人。
香港跟内地的法例有差异,香港没有有关离婚共有资产的法律概念,因而,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名下的财产如房产,从法律上讲是该个人的财产的。 在离婚时,法庭根据案件的情况,如任何必要,会作出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部分资产的调整,以实现公平的目标。 而在内地,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在一方名下,也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因而,在内地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用语,而在香港则使用”财产调整”或”离婚附属救济”来表达相应的意思。
香港法院根据案情可能颁布的有命令种类
- 定期付款令是指共有的财产未可以达到二人离婚后的生活要求,一人不可以一次性给予赡养费,法庭将会颁布定期付款令。
- 有保证定期付款令。 即将付款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信托基金内,如果到期仍未付款,信托人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本金去支付。 另外,付款人即使死亡,收款人仍可以定期从基金中收到赡养费,直至收款人再婚或死亡为止。
- 整笔付款令;在共同资产比较充足,一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赡养费时,法庭会颁布整笔付款令。
- 财产转让令;即法庭命令将物业转移到另一方名下。
- 授产安排令。 即判令婚姻之一方可以享有财产上的一些特定权益。 例如,丈夫把物业转让至妻子的名下,授产的目的是把楼宇给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 随后楼宇会被卖掉,而丈夫太太双方平分或按比例分配卖出楼宇的得益。
- 变卖物业令;即法庭判令将物业变卖给市场第三方,以分割所的价款。
- 其他判令。
中港离婚是否必须说明提出离婚的原因?
申请者需要证明其离婚的原因,表示关系到了终点,亦是法庭说的「关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香港的法例下一般允许以下的证明:
- 配偶曾与人通奸,而呈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与他 / 她共同生活。
- 配偶的行为令人无法合理期望呈请人可与他 / 她共同生活。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离婚。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与配偶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2年。
(在这种情况下,毋须配偶同意离婚。 ) - 在提出离婚呈请前,呈请人已遭配偶遗弃最少连续1年。
- 就共同申请而言,申请双方必须向法院证明:
- 在申请离婚前,双方已分开居住最少连续1年;或
- 在申请离婚前不少于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经双方签署的离婚同意书,且该通知书其后并未被撤回。
倘若家庭中有年龄未满18岁之子女,则离婚呈请书中必须包括子女抚养权及探视权安排的建议。 - 此外,如果打算申请附属济助,例如申请赡养费、物业业权转移、婚姻资产分配等,亦应在离婚呈请书中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