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贍養費
離婚後的贍養費安排因應雙方實際情況而異,可申請配偶或子女贍養令,並按需要選擇一筆過或定期付款方式。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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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贍養費申請需掌握複雜的法律條文。恆誠團隊協助您釐清申請資格,制定最適切的贍養安排策略,切實保障您及子女的合法利益。
常見贍養令類型
根據個人情況選擇最適合的申請方式
「臨時贍養費令」是在最終離婚判令頒布前為申請人提供臨時經濟支援的命令。由於離婚程序往往歷時數月,臨時令可確保申請人於審訊完結前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此令效力於最終判令頒布時或一方離世後終止,具體金額亦可能有別於最終裁決結果。
定期付款命令
每月按期支付的贍養安排
法庭可依據收款方的實際需要及個人狀況,設定固定的定期付款安排。此令於收款方再婚或任何一方離世時自動終止,亦可因雙方生活情況改變而申請修訂。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有抵押保障的定期贍養安排
當付款方存在違約風險時,法庭可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以付款方某項指定財產作為抵押擔保,確保收款方能穩定獲得應得的贍養費。
整筆款額命令
一次性了結的贍養安排
整筆款額命令以一次性付清的方式了結贍養責任,亦可分期支付。此令一旦頒布即屬終局,日後不可更改,已支付款項亦不可追回,適合希望清晰了斷財務關係的案件。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資產重新歸屬的法律安排
法庭可命令一方將其資產權益轉歸對方,旨在公平分配婚姻資產的資本價值。此令頒布後不可隨意更改,因此在申請前應充分了解可能影響。
授產安排命令
以信託形式保障受益人利益
授產安排命令要求一方將資產轉歸受託人,由受託人依據信託條款為受益人(另一方或子女)持有及管理資產。此類命令較為少見,法庭頒布前會全面審視雙方收入能力、持有物業及其他資產情況。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修訂現有信託條款的申請
此命令較為罕見,適用於現有信託安排需要因應實際情況作出調整的情形。法庭在審批時會就相關信託條款進行修訂或重新安排資產移交事宜。
離婚手續
根據香港婚姻訴訟條例,離婚申請存在時間限制, 除非得到特別的法庭准許,在正常情況下,二人要在結婚最少12個月後才可以申請離婚。
離婚協議書
離婚呈請書(又稱協議書)需要填寫二人的個人資料,列出二人的結婚日期、現時的婚姻狀況、以前居住的地址,分居日期及各人的地址。
撫養權
贍養費之目的是可以確保兩方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正常的生活,使索取贍養費的一方或其子女得到經濟上的支援及保障。
中港離婚
一般而言,撫養權是指透過法庭判令授予照顧和監管子女的權力。離婚後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母親須負責照顧有關子女的日常生活,並就其子女日常的福利事項作出決定。法庭亦可能會給予共同撫養權。
香港贍養費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了客戶最常詢問的贍養費相關問題,協助您在正式諮詢前先行了解基本法律概念。如有個人情況需要評估,歡迎隨時聯絡我們。
對方拖欠贍養費,可以怎樣追討?
申請人可以按照情況參考以下的方法:
判決傳票
申請人可以在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會讓申請人和另一方出庭,二人要為所有狀況和欠款項等作出證明。申請人可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作出追討,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一年,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婚姻訴訟規則》第87條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b.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笫28條,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c.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
男方可否向女方索取贍養費?
可以。二人在申請離婚和分居時,二人也有相同權利獲得。
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供養女方,可是,在香港的法律上並無分別。如果女方有能力,女方也要付上責任。在現實中,男方向女方索取金錢較為少見。
對方有第三者,離婚可以分配多點資產嗎?
很多人想著對方對自己不忠的話,法庭會偏幫著自己,令結果對自己有利。但在現實中,香港法庭的立場為中立,若果真的有嚴重的行為。例如,一般的通姦、毆打對方、沒時間打理家庭,都不是嚴重的情況。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保留後有什麼用處?
如果女方於申請離婚中表明不要贍養費,卻想有著打後索取費用的權利,就可以申請象徵式贍養費命令。其命令是之後每一年支付一元,卻在現實中不會真實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離婚後是否都可以分對方一半身家?
分身家 是指在整個總資產中可以獲得分成的金額,包括股票、銀行儲蓄等後,再按照每樣項目得出的計出值。所以,申請人要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b.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c.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
太太沒有工作,對家庭經濟上沒有支持,我還需要給贍養費嗎?
法庭會因每人的付出和能力作平衡。
在一段關係中,通常由男方主力成為收入來源,女方成為主要打理家中事務和照顧子女。判決不會偏和事但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一般而言超過三年的婚姻便需要支付對方的贍養費,直到65歲或對方再婚為止。
如何評定子女的贍養費?
a. 子女贍養費的申索類別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有權利在個案中向第二方討子女的金錢資助。
在處理贍養費事宜中,申請人可以對法庭申請在訴訟完結前取得臨時贍養費。在離婚或分居呈請及臨時贍養費申請提出後,法庭可令子女獲得臨時經濟資助命令,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 。
法庭亦可在訴訟的不同階段發出其他命令:(1) 在作出離婚暫准判令時或之後;(2) 在有關未成年人的監護訴訟期間; (3) 在監護訴訟期間。
b. 子女獲得贍養費的年齡上限
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0條,法庭可以就十八歲以下的子女發出例如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和整筆款額等之命令。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