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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資訊 · 《破產條例》第6章

破產申請前,您需要知道的事

債務壓頂時,破產或許是出路之一,但它牽涉資產、收入、住屋、工作以至信貸紀錄,影響往往持續數年。建議先釐清程序與後果,並在作出任何決定前,諮詢執業律師或破產相關專業人士,按個別情況評估是否合適。

香港破產法律程序與生活影響概覽

法庭頒令後,生活會有甚麼改變?

下列為《破產條例》及相關法例下較常見的面向,實際安排視乎個案、受託人及法庭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資產由受託人統籌

《破產條例》第12、58條(概略)

破產令生效後,屬於「非豁免」類別的資產(例如物業、車輛、存款及若干投資)通常須交予破產管理署署長或獲委任的受託人處理,以便變現及向債權人還款。

切勿隱瞞資產。受託人依法享有廣泛權力(例如第53條之接管;第54條涉及搜查等),違規或帶來嚴重法律後果。

收入或須按命令攤還

《破產條例》第43E條(概略)

法庭或受託人可發出「收入付款令」,要求從您的入息(包括薪金、佣金或業務利潤等)劃撥部分款項至破產產業,以履行還款責任。

法例亦會顧及合理生活所需,在可行範圍內保留基本開支空間。

住屋與日常消費受規限

《破產條例》第43F條(概略)

住所:一般可在頒令後首六個月繼續居於原有住所,期滿後或須遷出;如有特別情況,可向法院申請延展。

消費模式:須以審慎、必要為原則;明顯非必要的奢侈或高消費,有機會被質疑為不當運用資產。

公司董事等職位受限

《公司條例》第480條(概略)

在破產未獲解除期間,一般不可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若干公司的管理。違反相關規定或構成刑事罪行(例如法例所訂之罰則;實際以當時生效條文為準)。

信貸與銀行服務或受阻

信貸資料及機構內部政策

破產紀錄會反映在信貸檔案中;在破產期內以至之後一段時間,申請信用卡、貸款或開立新戶口或會較困難,審批條件亦可能較嚴。

三點務必記牢

  • 破產期長短:首次破產常見以四年為參考、再次或較長;若欠合作或操守問題,法庭可依第30A條延長。
  • 解除破產不代表所有債項消失:例如部分罰款、因欺詐等引起的債務,解除後仍可能要處理(參考第32條)。
  • 坦誠與專業支援:主動披露、配合受託人,並及早尋求法律意見,往往有助減少誤解與額外風險。

本頁為一般性法律資訊整理,旨在幫助公眾建立初步認知,並不構成法律意見。法例及政府收費不時修訂,請以破產管理署、司法機構等官方最新公布為準;個別情況請諮詢合資格專業人士。

家人會否「連坐」還債?

破產以個人責任為原則,但聯名借貸、擔保或共有資產會改變局面。

配偶

單純因您個人名義欠債而申請破產,配偶通常不會自動變成還款人。然而,若對方曾為您擔保、或與您聯名借貸,則仍可能要承擔相關責任。聯名物業亦可能被納入破產產業處理,宜及早釐清業權與按揭條款。

父母、子女及其他親屬

在沒有共同債務或擔保的前提下,家人一般沒有法律義務代您償還私人債務。實務上,收入付款安排會先扣除合理生活開支,以保障您與受養人的基本生活。妥善面對債務,亦有助減少家庭內的壓力與紛爭。

何謂破產?申請要經過甚麼步驟?

簡單而言,破產是由法庭宣告的法律狀態,讓無力償債的人士在制度下統一處理債務與資產。以下為債務人自行呈請時的流程梗概(實務細節請以官方表格及指引為準)。

呈請四步(概略)

  1. 準備並提交呈請與財務狀況

    向破產管理署署長遞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開啟個人破產呈請程序。

  2. 完成見證與宣誓

    按法例要求,為上述文件辦理見證及宣誓,以確認內容真實性。

  3. 繳付法庭費用並排期

    親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費,並跟進聆訊日期及文件提交安排。

  4. 向署長提交副本

    按規定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蓋印副本及資產負債狀況副本各兩份。

參考費用(或會調整)

破產管理署署長/受託人相關費用及開支 HK$8,000
法庭費用 HK$1,045

以上金額為常見參考水平,實際以繳費當日及官方公告為準。

由遞交到聆訊,大概要多久?

聆訊日期由法院登記處編排。以近年一般情況而言,由遞交申請至首次聆訊或需約一個多月,實際等候時間視乎法院工作量及個案複雜程度而定。

想先理清方向,再決定下一步?

恆誠事務所樂意與您初步溝通情況、整理可考慮的選項。涉及破產呈請、抗辯或複雜資產安排時,我們亦會建議您尋求合資格律師或專項顧問的獨立意見。